當舖借款年利93.6%「重利判無罪」 律師痛批:與民衆認知差太多

臺南市某當舖林姓業務員被依重利罪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惹議。(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某當舖林姓業務員被控以「免留車」方式,接受爲買東西及與前女友準備搬家的陳姓男子典當1輛機車貸款8萬元,每月收取利息6000元。由於年利率高達93.6%,臺南地檢署依重利罪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雖也認定是重利,但卻以陳男的借錢行爲,並不符合「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重利罪構成要件,判處無罪。律師羅瑞昌認爲,法官對於「急迫」的認知,明顯與一般民衆的認知差很多。

判決指出,2022年12月林男接受陳男典當1輛機車貸款8萬元,收取月息6000元,含月息2.5%及倉棧費5%,總計月息7.5%,相當於年利率93.6%,但並未收取該機車,原車仍由陳男使用,只是預先立下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及車輛取回同意書,以及同額本票1張作爲擔保。

陳男後續給付每月利息6000元,總計5萬8000元后,至2023年9月間因無法繳納利息,林男於同年9月19日直接將機車取走,再於同年10月聲請本票裁定。

案發後,檢察官依重利罪將林男提起公訴,法官認爲,林男借款8萬元給陳男,並預扣第一期利息6000元,實際借款應以7萬4000元計算,每月利息6000元,經換算年利率高達97.297%,確實是重利。

不過,《刑法》重利罪應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爲要件,但陳男先在警詢供稱,「我因過年想要買東西,透過網路搜尋後向當鋪借錢」;又在法庭供稱,「當時想搬出家裡,與女友在外租屋同居,借款目的是需要搬家費用及購買物品,我不想讓家人知道我有借錢」,還說「當時滿急的,我不確定是爲了買東西還是搬家,應該是都有,需要一筆比較大的資金。」

法官認爲,根據陳男向林男借貸的目的,並非遭遇臨時緊急事故或基於生活所急需等急迫情形,也難認有何難以求助的處境;加上陳男當時仍有銀行信貸債務,可知他並非初次借款,亦不是沒有一般銀行借貸經驗,只因唯恐家人知悉他再度借款,才思考向當鋪借貸,難認借款出於輕率、無經驗所爲,不符重利罪構成要件,判處無罪。

羅瑞昌強調,法官對於「急迫」的認知,明顯與一般民衆的認知差很多。此案年利率高達93.6%,除非「迫不得己」,否則一般正常人都不可能借如此高的利息;加上陳男也在法庭供稱,「當時滿急的」,法官不採信他的說法,卻自行認定陳男借款沒有急迫性,多數人恐怕無法接受,此案檢方應該還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