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遺失被當人頭戶?他辯有報警 法官2關鍵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誠(化名)去年9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2名受害者損失14.9萬元;他到案之後辯稱,他將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沒想到卡夾遺失,纔會被詐團當成人頭戶使用。不過,屏東地院法官列舉2疑點打臉,最終仍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判處阿誠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3年。

▲阿誠否認幫助詐團,他辯稱是因爲提款卡遺失,帳戶纔會被詐團當作人頭戶使用。(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誠明知不能將金融帳戶隨意借給他人使用,卻在去年9月間將自己的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用;該詐團取得阿誠的帳戶資料之後,先後以話術誘導2名受害者匯款,共計得手14.9萬餘元。

阿誠到案之後否認幫助詐團並辯稱,他會把密碼寫在提款卡後面,卡片平時則放在卡夾裡,後來卡夾不慎遺失,沒想到竟然被詐團當作人頭帳戶使用,遺失卡夾的時候他有報案。

但屏東地院法官列舉2疑點表示,首先,如果詐團是以盜贓或任意拾獲方式取得金融帳戶,必須精準命中至少6位數的提款卡密碼,否則可能會因爲輸入錯誤而遭鎖卡,縱使僥倖猜中,也有可能隨時會被存戶掛失止付或向警方報案,詐團怎麼可能會冒這樣的險。

再者,法官提到,阿誠自稱提款卡密碼是自己的生日,他不可能忘記密碼,到案之後卻又辯稱習慣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顯然不符合常情,因此並未採信他的說詞。

法官表示,考量到阿誠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但他已在法院審理程序期間與其中1名受害者達成民事調解,並賠償8.8萬元,最終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2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30日,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