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淪人頭戶辯「也是受害者」 2關鍵無法減刑!下場慘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被指控將自己的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3名受害者被騙,共計損失37萬餘元。雖然小美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爲,她在偵查過程中沒有坦然面對罪責之意,報案時間也比受害者晚,所以不符合自首減刑的要件,最終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
▲小美認爲自己也是遭詐騙的受害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美當庭供稱,當時她着急要找工作,對方有提供證件,於是便放下戒心,可是後來對方說要用她的帳戶去付錢給材料工廠,加上朋友也曾使用交友軟體轉帳被騙錢,所以她其實有點擔心,還曾傳訊息詢問對方,包含「現在詐騙真的很多,真的很擔心」、「之前有遇到詐騙所以有點擔心」、「這麼多金額進出應該不會怎麼樣吧」等等。
然而,高雄地院法官認爲,從雙方對話紀錄看來,小美先前已有遭詐騙的經歷,對於求職爲何要使用私人帳戶付款等事情也感到奇怪,卻還是在無法掌握完整細節及帳戶用途的情形下,輕率將帳戶交出,如果不是她早已心裡有數,就是故意對異常警訊視而不見,因此難以認定她是在正常求職過程中不慎遭利用。
法官接着指出,小美在接受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聲稱自己也是遭詐騙的受害者,可見她在偵查過程中並無坦然面對罪責之意,縱使沒有實際獲得犯罪所得,也無從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刑。
至於小美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法官表示,小美確實有向警局報案聲稱遭詐團利用作爲人頭戶,但在這之前,受害者們早已報案,所以她的行爲與自首要件不合。
法官認爲,小美爲了一己私慾,對金融穩定及法律秩序毫不在意,行爲確實不妥,雖然她仍未與受害者們達成調解、賠償損失、獲得原諒,難認有彌補的誠意,但她已經坦承犯行,也盡力協助檢警追查共犯,展現悔過之意,最終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5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5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