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性交!19歲男遭小女友父親報警 法院判決出爐

臺東一名19歲的楊姓男子,竟與一名未滿16歲的女友發生性行爲,事後遭女方父親發現報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東一名19歲的楊姓男子,竟與一名未滿16歲的女友發生性行爲,事後遭女方父親發現報警。經檢方偵辦後,法院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及履行調解內容,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與年僅15歲的A女交往,雙方曾在臺東市某間商務旅館共處一室。根據檢警調查,去年9月25日下午5時許,楊男在旅館房內與A女發生性行爲,事前雖徵得A女同意,但因對象未滿16歲,依法仍屬違法。

事後A女父親發現女兒行爲異常,進一步查詢後發現端倪,隨即向警方報案。經臺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楊男坦承犯行,並出示與A女的對話紀錄、限時動態等作爲證據,檢方隨即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理時認爲,雖然雙方互有情愫,並非強迫情節,但楊男已成年,理應明白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尚未發育成熟,應加以剋制,不應逾矩行事;尤其本案事涉未成年性自主權,潛藏對女方身心的長期風險,不容小覷。

不過,法官也考量楊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與A女父親調解成立,女方已撤回告訴,並未造成A女明顯傷害,認爲情節尚非重大;再加上楊男年輕初犯,應有悔悟之意,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及履行調解內容,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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