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性侵未成年少女8次 賠141萬換緩刑!高院判決出爐

新竹一名吳姓男子擔任課輔機構負責人,竟趁機與未成年女學生交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名吳姓男子擔任課輔機構負責人,竟趁機與未成年女學生交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一審判刑後,檢方認爲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高等法院29日改判,將吳男8次性侵犯行分爲兩部分,分別判處應執行刑2年及1年,但給予緩刑3年,條件是賠償141萬元、接受心理輔導,並完成5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任職於雲林縣某家庭關懷協會,負責課業輔導工作,卻藉職務之便結識未成年少女「甲女」,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吳男明知甲女未滿16歲,仍在交往期間多次與其發生性行爲,總計8次,其中2次發生在甲女未滿14歲時,其餘6次則在14歲以上、未滿16歲期間。

新竹地檢署偵辦後,依《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起訴吳男。一審新竹地院認定吳男犯行明確,判處1年7月(未滿14歲部分)及5月(14歲以上部分),合併應執行2年,並宣告緩刑5年。

檢方認爲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將「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違反最高法院見解,因此撤銷原判決,改爲「兩部分分別定刑」。

最終,吳男對未滿14歲少女性侵2次,應執行2年;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侵6次,應執行1年。但考量他已賠償甲女家屬141萬元,並接受心理諮商,且被害人及其家屬同意給予自新機會,因此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禁止接觸、騷擾被害人,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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