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水泥工性侵15歲少女 判刑2年賠100萬元獲緩刑

陳姓水泥工性侵15歲少女,認罪並與少女及其父母達成和解賠償100萬元,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2年、緩刑4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陳姓水泥工透過網路交友認識1名15歲少女,去年3月24日晚上約少女開車出遊,在車上要求少女爲他口交,他另以手性侵對方,後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得逞,被少女父母得知後提告。陳男已婚,家中還有妻子、小孩、岳母及身障的妻弟要照顧,他認罪賠償100萬元請求輕判,法官依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判應執行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已婚的陳男認識這名15歲少女後,兩人於去年3月24日晚上10點多相約出遊,他開車載少女臺南市南區一處停車場,在車上要求少女躺在他的大腿上,一陣愛撫後,即強行壓着少女頭部,要求少女爲他口交。隨後2人轉移到一處偏僻魚塭旁,陳男對少女一陣親吻、撫摸後,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

接着陳男再載着少女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強行脫去少女的衣物後,對少女性侵得逞。少女與陳男深夜出遊遭到性侵,少女父母獲悉後,報警對陳男提告。

陳男到案後承認與少女發生關係,坦承是一時失慮,未能剋制自身情慾,與少女約會時在車上及旅館對她發生強制性交行爲,他願意面對自己所犯之錯誤,與少女及其父母達成和解,約定賠償100萬元,在法院判決前給付30萬元,餘款70萬元每個月分期付款3萬元到還完。

與少女及其父母達成和解後,陳男向法官請求輕判及給予緩刑,因爲他從事水泥工收入普通,已婚,有2個小孩,與妻小、岳母及殘障的妻弟同住,需要撫養同住之家人,他並有焦慮症、失眠症等,已知悔悟,請求法官給予緩刑。

法官審理後認爲,陳男認罪且有悔意,且未再與少女有聯絡,並與對方達成和解,依2項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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