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滿14歲少女11次還當爸 男獲緩刑5年原因曝光

一名薛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兩人進而交往,薛男卻在明知少女可能未成年情況下,與少女發生11次性行爲,甚至讓少女產下一子。(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苗栗地院審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名薛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兩人進而交往,薛男卻在明知少女可能未成年情況下,與少女發生11次性行爲,甚至讓少女產下一子。案經苗栗地院審理,薛男被依11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各處1年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法官予以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薛男於111年間透過社羣軟體「WePlay」認識當時就讀國中二年級的A女,兩人進而發展成男女朋友。薛男明知A女身穿國中制服,應能預見她未滿14歲,卻仍在未違背其意願下,於112年6月至7月間,在臺中豐原區租屋處與A女發生10次性行爲;隨後又於113年3月,在A女位於竹南鎮的住處內再度發生關係。A女於去年11月產下一子,經生父提告及家屬報警,全案才因此曝光。

法院審理時,薛男坦承所有犯行,並與A女家屬達成調解,承諾支付損害賠償,目前已給付19萬元。A女及其祖母也當庭向法官求情,表示薛男現與A女同住,並負責照顧母子二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不要讓薛男入監。

法官審酌,薛男雖有類似前科,但本次犯後態度良好,已盡力彌補過錯,且A女與年幼孩子的生活均仰賴薛男照顧,若將他判刑入獄,恐使A女與孩子頓失依靠,連帶影響調解金的後續支付。因此,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判處薛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5場法治教育課程,同時須依調解筆錄繼續支付賠償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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