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男交往14歲小女友嘿咻2次 法官判緩刑5年
陳男跟未滿14歲少女交往還上牀,遭少女母親報警提告。(邱立雅攝)
新竹陳男與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交往期間,兩次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陳男與小美兩人事發時爲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交往期間相互愛戀,未違反小美意願性交,加上小美母女表達不願追究,於是依刑法第59條減刑,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等罪嫌,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在超商工作的陳男與小美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陳男於與小美交往期間,陳男明知小美未滿14歲,且因年幼對於兩性關係懵懂無知,關於性行爲之智識及決斷能力亦未臻成熟,兩人2023年10月底某日,在陳男住處經小美同意後,兩人發生性行爲。
當年11月,兩人前往宜蘭度假時,經小美同意,兩人在溫泉會館又發生性行爲。事後被小美的母親發現,憤而報警提告。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行爲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查陳男素行尚稱良好,顯非惡性重大之人,佐以陳男與小美前系男女朋友關係,2人於交往期間相互愛戀,此次未違反小美意願爲性交行爲,且小美母女均表達不追究被告之意,且犯罪情節與其所犯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新竹地院最後依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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