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誘少女開房、拍性愛照 賠40萬獲緩刑

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廖姓調查官和未成年少女開房拍性愛照,臺中地院考量廖已和少女家長和解,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6月,緩刑2年。(資料照片)

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廖姓調查官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少女,雙方交往上旅館開房間,廖要求少女幫他口交、還拿其手機拍照,事後少女告訴老師才曝光;臺中地院審酌,廖危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但已和少女家長以40萬元和解,酌量減刑,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6月,緩刑2年,可上訴。

廖姓調查官2023年10月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同年10月21日倆人相約到雲林汽車旅館開房間,並經少女同意替他口交,還趁性行爲時,拿少女手機拍下2張口交照片,當晚分開後又要求少女透過Google雲端硬碟方式,將2張照片提供給他觀看。後來少女向學校老師陳述此事,經學校通報轉由臺中市警局婦幼隊處理才曝光。

臺中地院審酌,廖男坦承犯行,廖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是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且廖行爲危害少女身心健全,雖有不該,但少女認定當時雙方爲男女朋友關係,廖一時衝動,欠缺思慮,並衡量廖拍攝過程手段平和,之後也未將影片傳送予他人,惡行尚非重大。

另法官也審酌,廖犯後已與少女及其父母達成和解,並已履行給付全部損害賠償40萬元,因而酌量減刑。臺中地院最終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他6月,緩刑2年,期間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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