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水電工誘國小女童拍裸照 法官曝判緩刑理由
嘉義地方法院判葉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年8月徒刑,緩刑4年。(本報資料照)
23歲葉姓水電工透過「抖音」與國小女童成爲網友,互稱男女朋友,葉男多次傳送自慰影片給女童,並唆使她自拍裸照以網路交友軟體傳送供他觀賞,法官判葉男1年8月徒刑,緩刑4年、接受法治教育,理由是葉男爲弱障者,若入監仍難達教化及預防再犯。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葉男與未滿12歲國小女童於2024年3月間,透過「抖音」通訊軟體認識,隨後再以通訊軟體「IG」與女童加爲好友聊天,並互稱男女朋友。
同年3月至4月間,葉男多次傳送自己的自慰影片給女童,並傳輸文字「老婆可以打電話看嗎?」勸誘女童,還要求女童拍攝裸照等性影像供他觀看。
女童禁不起葉男一再勸誘,在自己住處自行拍攝裸露胸部、性器官的性影像照片,用IG傳送給葉男觀覽。後來女童家人察覺女童與葉男的對話內容有異,報警處理。
法官審理,女童於警詢時表達對葉男有好感,不願意提告,顯示雙方有感情基礎,葉男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弱智者,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願意賠償10萬元和解,但女童母親不願意和解,和解未能達成。
法官審酌葉男雖然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水電工作,年僅23歲,涉世未深,智識較低弱,判斷力較薄弱,唆使女童自拍裸照僅供自己觀看,與引誘取得兒童及少年大量性影像後上傳網路流通的犯罪情節有明顯差異。
法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葉男1年8月徒刑,考量葉男有正常工作,若入監服刑,雖能威嚇及懲罰,但反而會斷絕與社會連結,無從達到教化及預防再犯目的,未必有益,因而判處緩刑4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支付公庫1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