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弟女友醉倒性侵 兄賠錢和解獲緩刑

新北市一名連姓男子,與親弟弟及其女友三人一同在家飲酒作樂,不料他竟趁弟弟的女友A女不勝酒力、意識模糊之際,在住處房間內對其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連姓男子,與親弟弟及其女友三人一同在家飲酒作樂,不料他竟趁弟弟的女友A女不勝酒力、意識模糊之際,在住處房間內對其性侵得逞。案經新北地院審理,連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法官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並禁止騷擾被害人。可上訴。

判決指出,連男與弟弟及A女,於今年2月1日凌晨相約在新北市板橋區的住處飲酒。三人暢飲至同日清晨6時許,連男見A女因飲酒意識不清,竟心生歹念,在弟弟的房間內,趁A女無法抗拒之時,對其性侵得逞。A女事後驚醒報案,全案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隨後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連男對犯行坦承不諱,其自白與被害人A女、證人即弟弟的證述相符,並有相關鑑定報告、現場圖及照片等事證佐證,罪證明確。法官認定連男所爲,系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法官審酌,連男爲滿足一己私慾,趁女子酒醉意識模糊時性侵,對被害人身心的傷害甚鉅,行爲實屬不該。但考量連男並無前科,犯後已深表悔悟,積極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獲得A女諒解,並同意給予緩刑自新之機會。

法官認爲,連男因一時失慮犯案,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5年。爲確保連男記取教訓,並命其於緩刑期間內須付保護管束,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且禁止對A女爲任何騷擾行爲,以兼顧被害人之安全保障。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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