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男硬上前女友還指侵 開庭掏80萬和解獲緩刑

臺南市一名林姓男子,與前女友A女分手後,竟於去年6月凌晨,在A女住處牀上,獸性大發,無視對方反抗,強行壓制、狼吻並舔胸,更進一步指侵得逞,甚至企圖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市一名林姓男子,與前女友A女分手後,竟於去年6月凌晨,在A女住處牀上,獸性大發,無視對方反抗,強行壓制、狼吻並舔胸,更進一步指侵得逞,甚至企圖性侵,最終因A女極力掙扎才未能得逞。案經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但須支付高達80萬元的賠償金,並接受保護管束與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113年6月18日凌晨4時許,林男在A女臺南市北區的住處牀上。林男一時情慾衝腦,竟罔顧A女意願,強行壓在她身上,不僅強吻、掀起上衣舔舐胸部,還脫掉其褲子,以手指性侵得逞。林男食髓知味,更進一步意圖性侵,所幸A女奮力抵抗,林男才終於停手。A女事後身心受創,憤而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法院審理時,林男最終坦承所有犯行,態度尚可。法官審酌,林男雖觸犯法定刑度3年起跳的重罪,但考量他無前科、犯後已深表悔悟,並與A女達成調解,當庭「掏出現金80萬元」全數賠償完畢,展現和解誠意。法官認爲,林男犯罪手段未達極端暴力程度,若處以最低3年刑度未免過苛,情堪憫恕,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

最終,法官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年9月,並給予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爲確保A女安危,緩刑期間林男遭禁止對A女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接觸、跟蹤或聯絡,同時必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強制上滿4場法治教育課程,以徹底導正其偏差觀念。法官更警告,若林男違反這些條件,緩刑將可能遭撤銷,必須入獄服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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