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保全硬上女保險業務 認錯賠償30萬和解獲緩刑
▲擔任保全工作張姓男子去年3月與女保險營業員相約在住處洽談保險簽約事宜,不顧其反對強行抱上牀性侵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擔任保全工作的張姓男子去年3月間與女保險營業員相約在桃園市住處簽約,女保險營業員當晚依約到張住處討論簽約事宜,張男卻憑藉其身形及力氣優勢,不顧其反對強行抱至牀上,強吻嘴脣與胸部後,褪去其衣褲後性侵得逞,女子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被告已賠償女子30萬元併成立調解給付完畢,獲女子同意原諒被告,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與從事保險業務員之女子爲朋友關係,張男於去年3月30日晚間9時許,利用女子前來其桃園市住處討論保險契約簽訂事宜,突然萌生歹念,憑藉其身形及力氣優勢,將女子強行抱至牀上後,不顧其口頭拒絕並以雙手推阻,仍以違反女子之意願,強行親吻嘴脣及胸部,後更強行褪去女子衣物內外褲性侵得逞。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先後至醫院驗傷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張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過程均坦承犯行不諱,與證人即告訴人女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法官根據被告居所外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女子手繪現場圖、被告與女子對話紀錄截圖、衛福部桃園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
法官認爲,被告對女子強制性交,致其身心嚴重受創,考量被告已以賠償新臺幣30萬元爲條件與女子成立調解,並當庭給付完畢,女子亦表明願意原諒被告;法官查被告前無任何前案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女子達成調解並依約履行完畢,努力修復因其犯罪而生之損害,歷經偵審程序及上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酌告訴代理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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