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阿兵哥凍未條!電影館硬上小女友 認錯賠償換緩刑

▲桃園市郭姓男子於任職海軍某部隊服役時,去年1月邀約未滿14歲少女在中壢區某電影館看電影,在包廂內趁機硬上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郭姓現役軍人在網路上認識未滿14歲少女,雙方成爲男女朋友,去年1月間休假時邀約少女在中壢區某電影館看電影,卻趁2人在包廂內獨處時,在未獲得少女同意下性侵得逞,事後少女家人察覺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郭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郭男在調解時認錯且已賠償獲得少女與其家人原諒,並同意給予緩刑悔改,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21歲的郭姓男子系在海軍某部隊服役現役軍人,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認識還未14歲之少女,2人從網友關係進階成爲男女朋友關係,去年1月16日2人相約出遊,在中壢區某電影館看電影,郭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仍利用與少女在包廂內獨處機會,違背少女意願,強行對其性侵得逞;少女返家後出現異狀被家人察覺上情後,憤而向醫院驗傷並向中壢警方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被告於偵訊、地院訊問與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證人即少女與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大致相符,中壢警分局偵查隊員警提出職務報告、少女繪製現場、電影館現場照片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醫院驗傷診斷證明,另有院方調解筆錄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

法官查出,被告於本案犯行時系現役軍人,並於2023年7月間入伍服海軍常備役,案發後於2024年8月間退伍,其本案犯行時並非戰時,所犯系刑法妨害性自主之罪,屬陸海空軍刑法;法官審酌被告未尊重告訴人之性自主權,逞一己之私慾,惟念被告年紀尚淺,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尚佳。

法官考量被告行爲時與少女爲男女朋友關係,退伍後現從事外包商工人之工作,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逾越男女交往身體界限致涉犯行,且審理期間未曾飾詞狡辯,尚見悔意,並已與少女及其家人調解成立,表示倘被告符合緩刑之要件,同意以調解筆錄爲條件給予緩刑宣告,法官審結依被告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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