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癖男專找少女性交易 認罪賠償換取緩刑
徐姓男子透過手機交友軟體,找未成年少女爲他進行口交性交易被查獲,因達成賠償和解,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1年4月,緩刑4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徐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專找未成年少女進行性交易,2023年被查獲與1名15歲少女性交易(審理中),在調查期間,2024年9月,再約另1名15歲少女與他進行口交性交易被查獲。徐男到案均坦承犯行,並與第2名少女及家長達成賠償和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易罪判刑1年4月,緩刑4年,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
檢察官起訴指出,徐姓男子在去年9月27日與1名15歲少女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後,與少女約定2千元代價,由少女爲他進行口交,2人相約在臺南市一處超商見面後,徐男即開車帶少女到一處偏僻的路口,由少女爲他進行口交,完成後他付給少女2千元代價,結果被警方在網路巡邏時查獲。
在法院審理時,徐男坦承與該名少女有性交易,但本案之前,他在2023年因與另名15歲少女性交易,經警方調查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並已起訴審理中。法官認爲徐男已知其行爲違法,且對被害人深具不良影響,竟於另案偵查中再犯本案,顯見其不尊重司法秩序的心態,徐男的辯護人以坦承犯行與已達成和解爲由請求減刑,爲無理由。
判決指出,徐男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自應予以非難,考量他並非首次犯此類型犯罪的惡性,兼衡在審理中徐男與少女及其家長調解成立,並支付賠償金,而取得其等諒解,因雙方是合意性交易,因此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易罪,判刑1年4月,緩刑4年,以啓自新,判刑確定半年內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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