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狼師猥褻國小女童 賠180萬換緩刑5年

臺北一名年輕的謝姓鋼琴男家教,驚傳利用教學之便,對一名未滿14歲的國小女學生強制猥褻得逞,造成女童身心嚴重創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年輕的謝姓鋼琴男家教,驚傳利用教學之便,對一名未滿14歲的國小女學生強制猥褻得逞,造成女童身心嚴重創傷。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謝男雖遭重判2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審酌他事後坦承犯行,並以天價18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最終予以緩刑5年之自新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發生於謝男擔任女童家教期間,他竟趁機對年幼的學生伸出狼爪。一審時,謝男遭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但他不服刑度提起上訴,案件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高院更二審近日做出最新判決。

高等法院合議庭指出,謝男犯罪事證明確,其行爲對女童造成極大心理陰影與創傷,嚴重危害身心發展,本應嚴懲。但念在其行爲時年僅20歲,血氣方剛、一時失慮,且犯後已深表悔悟,在法庭上全盤承認錯誤,更積極與女童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訴訟上和解,簽下180萬元鉅額賠償並當場支付,展現彌補誠意。

合議庭認爲,謝男惡性尚非重大不赦,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仍嫌過重,有情輕法重之虞,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最終量處有期徒刑2年。

考量謝男無前科、正值青年且有悔意,爲避免其入監服刑沾染惡習,斷送未來,法院決定給予緩刑5年之機會,期間付保護管束。但爲確保其記取教訓,另附加嚴苛條件:必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6場次法治教育,且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聯絡或接觸被害女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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