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大生「指侵」國中女友 40萬和解判決出爐

劉男明知小女友年僅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觀念尚未成熟,竟一時情慾衝動,在自家住處以手指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市一名19歲劉姓男大生,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進而交往成爲情侶。不料,劉男明知小女友年僅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觀念尚未成熟,竟一時情慾衝動,在自家住處以手指性侵得逞。全案經臺中地院審理後,劉男被判處6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去年9月至10月間,在網路結識國中少女A女,兩人進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明知少女還是國中生,劉男卻於去年11月11日凌晨1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太平區的住處內,竟以手指插入少女性器官方式發生性行爲。

少女家屬發現後氣憤不已,立即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案,並對劉男提出告訴。案經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劉男涉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

臺中地院審理時,劉男在準備程序中當庭認罪,法官考量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少女家屬以40萬元達成調解,因此依法予以減刑。雖然劉男目前僅支付3萬元,尚未完全履行調解條件,但法官仍審酌其犯罪時年僅19歲,年輕識淺、思慮欠周,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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