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性侵國小女友!19歲男惡喊:我太大 判3年10月

▲19歲男性侵小女友,減刑處3年10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南投報導

南投一名19歲男子和小五女童交往,並4度前往女童雲林住處,不顧她拒絕,強行對她猥褻、指侵得逞,事後還傳訊給女童表示「昨天爲什麼我進不去?我太大」。全案經南投地院審理,法官依陳男犯3個加重強制猥褻、1個加重強制性交,減刑合併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在2023年4月15日時,透過IG認識小五女童貝貝(化名),進而成爲男女朋友,並在同年6月28日中午前往貝貝住處,不顧貝貝抗拒,將手伸進貝貝衣內撫摸胸部,又於7月4日16時許,在貝貝父母的房間內,不管貝貝喊「不要」,再度猥褻她的胸部和下體,並隨即拉着貝貝到另間房內喊「我想做愛」,不顧她哭泣抗拒,強壓女童指侵得逞。另在同月10日中午時,再度猥褻她1次。事後貝貝父親察覺女兒遭性侵,報警處理。

庭審時,陳男雖坦承猥褻犯行,但辯稱他只有想性交,但強制性交未遂。不過根據兩人IG對話,事後貝貝曾向陳男表示「我不要做愛」、「我一直說不要」、「你已經腦袋壞掉了」、「我就不想,而且你答應我,不會強迫我」,陳男也回稱「對不起啦」、「受不了了」、「說不要,但我一直用你」、「我當然知道自己錯哪裡ㄚ」、「昨天爲什麼我進不去?我太大」,顯示陳男違反貝貝意願對她性交。。

此外,貝貝的父親也表示,他本來和女兒感情很好,會互相擁抱、親吻臉頰,有天卻突然發現女兒會閃躲,他原以爲是女兒長大了,沒想到竟是因爲遭陳男性侵。

法官認爲,貝貝證述一致,也和陳男警詢、兩人IG對話相符,內容並非一般孩童日常生活經驗,如果不是貝貝親身經歷,無法做出如此一致的證述。判陳男犯行屬實,審酌陳19歲餘、正值青年,並無前科,且案發時兩人爲男女朋友,陳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等情,認爲他情堪憫恕,以刑法第59條減刑,依陳犯3個加重強制猥褻、1個加重強制性交,合併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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