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與未成年女友拍性愛片 分手後慘遭報警提告

潘姓男子與未成年女友拍攝性愛影片,2人分手後女方報警提告,臺南地方法院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8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潘姓男子2023年與未成年女友小花(化名)同居時,多次用手機拍下2人性愛及口交畫面,2人分手後,小花認爲她未同意潘男拍攝露臉的性愛影片,將此事告訴社工後報警提告。潘男到案強調拍攝性愛影片有經過小花同意。法官認爲,當時小花未成年、思慮未臻成熟,潘男雖未違反小花意願攝錄性愛影片,但影響小花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成年的潘男與未成年的小花同居期間,2022年9月4日下午5點多,他將手機置於牀上,攝錄與小花的性愛影片;同年11月9日21時許,在租屋處內,以其手機攝錄小花與他口交的過程。2人分手後,小花將被潘男拍性愛影片一事告知社工,經社工陪同她報警處理。

潘男到案時強調,當時他與小花拍性愛及口交影片有經過小花同意。但小花否認,證稱沒有印象是否同意潘男對她拍攝性愛影片,潘男反駁,不能因小花證稱沒有印象就指他未經小花同意即拍攝性愛影片。

小花在法院審理時證稱,當年9月4日的性愛影片,她有同意潘男拍攝;但11月9日的口交影片,她真的沒有印象是否有同意拍攝,「如果會露臉,我不會同意他拍攝,所以我認爲該影片是在我不知情之下拍攝的」,她與潘男拍攝性愛影片,都是當次行爲有特別提出纔會拍攝,但她沒有看過潘男拍的性愛影片,影片都只存在潘男的手機裡面。

法官認定,潘男是成年人,明知小花未滿18歲,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竟在交往期間,於未違反小花意願下以手機攝錄雙方性行爲過程,以此方式拍攝小花的性影像,影響小花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行爲實有可議;惟念潘男素行尚屬良好,犯後坦承犯行,然因小花無意和解,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分別判刑1年2月及1年4月,合併應執行1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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