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當車手賺2000元要關2年半 比同夥多關1年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莊姓男大生去年8月間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並依照指示向受害人收取現金238萬2000元,事後獲得2000元報酬;後來受害人發現異狀報警,他很快便被警方循線逮捕。彰化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詐欺取財罪,判處莊男有期徒刑2年6個月,比同案的劉姓車手刑期還要重。

▲劉男和莊男因擔任詐團車手,被法院判刑。(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劉男和莊男分別在2024年7月、8月間加入同一個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雙方談妥,每次成功取款之後,就能獲得2000元至2200元不等的報酬;接着,該詐團透過臉書散佈投資廣告,向受害人聲稱可以使用APP進行股票投資獲利,還有提供線下交割服務,誘使受害人拿出錢來。

受害人在同年8月7日先交付30萬元現金,由劉男前往收取,並交給受害人一張僞造的交割憑證;同年同月22日,受害人再度交付238萬2000元現金,這次則是由莊男前往取款,完成之後,同樣給予受害人一張僞造的交割憑證。

劉男、莊男取得款項之後,便立刻按照詐團指示,將贓款放到停車場某臺汽車底下,再由詐團其他成員前往取款,兩人完成「任務」後均獲得2000元報酬。後來受害人發現被騙,急忙報警處理,警方很快便循線逮捕劉、莊兩人。

彰化地院法官認爲,劉男和莊男正值青年,卻選擇加入詐團擔任車手,兩人到案後均坦承參與組織、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並分別繳回犯罪所得3萬元(扣除本案的2000元,其餘2萬8000元爲劉男在他案擔任車手的報酬)、2000元,最終依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詐欺取財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1年5個月、莊男有期徒刑2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