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要關1年半「願繳3千元」求減刑 法官打臉:根本沒繳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彭姓男子前年12月間加入詐團擔任車手,並獲得3000元報酬,後來事情曝光被捕,他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但他提出上訴,聲稱願意繳回犯罪所得3000元,希望獲得減刑的機會。臺中高分院法官表示,彭男說要繳回犯罪所得,但直到本院宣判時都沒有履行,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彭男聲稱願意繳回犯罪所得3000元,卻遲遲沒有履行。(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彭男2023年12月間加入詐團擔任車手,並依照上級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款,共計得手10萬元,事成之後獲得3000元報酬;後來受害者發現異狀並報警,他被捕落網,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彭男提出上訴並辯稱,一審量刑沒有考慮到他的犯罪動機、生活狀況,有違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此外,他願意繳回3000元犯罪所得,希望能獲得減刑的機會。

然而,二審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彭男四肢健全,本可透過正當管道賺取金錢,卻貪圖報酬,加入詐團當車手,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非輕,況且他是否悔改、有無與受害者達成和解、個人健康及經濟狀況等等,都只是量刑審酌的事由,並非判斷依據。

法官指出,綜觀整起案件,彭男的狀況並沒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也不符合減刑要件,一審判決沒有違背公平、比例原則,而且彭男聲稱要繳回犯罪所得,但直到本院宣判時,他都沒有自動繳交這筆錢,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