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拒繳3千元「減刑沒了」 下場要關1年半加罰6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張姓男子曾因詐欺案件被羈押,獲釋後又加入詐團擔任車手,導致受害者損失10萬元,他到案之後雖然坦承犯行,卻遲遲不肯繳交犯罪所得3000元,因而失去減刑機會。雲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6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60日。
▲張男坦承擔任詐團車手,卻遲遲不肯交出犯罪所得3000元。(示意圖/記者袁茵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張男去年10月間透過他人介紹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雙方約定每日報酬爲3000元;該詐團成員透過LINE刊登投資廣告,誘騙受害者下載投資APP,成功詐得10萬元。
張男接到上級指示,前往某停車場拿取裝有受害者銀行提款卡的信封袋,再前往超商使用ATM領錢,完成之後纔拿到報酬3000元。後來受害者發現異狀並報警處理,警方很快便循線逮捕張男。
雲林地院法官表示,張男在接受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但經過法院多次提醒,他都沒有繳交犯罪所得3000元,因此,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刑。
法官提到,張男先前就曾因詐欺案件被羈押,獲釋之後竟又加入詐團,犯下此案,雖然他已經坦承犯行,卻遲遲沒有賠償受害者分文,也沒有繳回犯罪所得,他的行爲應予譴責,最終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6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6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