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拿走1件外套賠8千元 1原因沒緩刑再罰1.5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鳳(化名)去年12月間在屏東縣某藥妝店,看見一件外套被放在購物籃內,竟擅自拿走放入自己的購物袋,事後警方找上門,她才辯稱是拿取外套是爲了送去派出所。雖然小鳳事後已向失主賠償8000元並達成調解,但屏東地院法官認爲,爲了避免她再犯,以爲和解或調解就能減輕刑罰,最終依犯竊盜罪判處罰金1萬5000元,不予宣告緩刑。

▲小鳳拿走別人的外套,代價不僅賠了8000元,還挨罰1萬5000元罰金。(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鳳去年12月間前往屏東縣一間藥妝店,看見店門口的購物籃內有一件白色外套(價值約2000元),竟擅自拿走並放入自己的購物袋內,隨後騎車離開。後來失主發現外套不見了,報警處理後,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追查,這才鎖定小鳳。

小鳳接到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才聲稱自己拿取外套是要送到派出所繳交。屏東地院法官表示,小鳳是在接獲警方通知纔到案,一開始也沒有向警方坦承犯行,所以不適用自首減刑的規定。

至於緩刑的部分,法官指出,小鳳雖然已經賠償失主8000元並達成調解,但她在警詢、偵查期間均否認犯行,直到法院準備程序才改口坦承,爲了避免她再犯,形成認罪並和被害人和解或調解即可換取輕刑、免刑或緩刑的觀念,應當課予一定刑事責任的處罰,所以不宜宣告緩刑。

法官認爲,小鳳正值壯年,四肢健全,智識能力正常,也沒有陷入飢寒交迫、極需取得生活基本所需物資的困境,卻還是做出上述犯行,最終依犯竊盜罪,判處她罰金1萬5000元,得易服勞役15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