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騙237萬元只賠6千元 還嫌判關1年4個月太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蔡姓男子去年3月間擔任詐團車手,並向受害者收取共計237萬餘元款項,被捕之後,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他認爲自己已經與受害者達成調解,一審量刑過重,因而提出上訴。但臺中高等法院法官表示,蔡男僅賠償受害者6000元,之後便沒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顯然並無積極賠償的誠意,最終裁定駁回。

▲車手蔡男覺得一審量刑太重,結果被二審法官打臉根本沒有誠意賠償受害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蔡男和另外一名同夥均爲詐騙集團的車手,蔡男在2024年3月間依照詐團指示,向受害者收取共計237萬2500元的款項,接着再將錢轉交給詐團的上游成員;兩人落網之後,蔡男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同夥則被判處1年3個月。

蔡男提出上訴並表示,他因爲一時失慮誤觸法網,經過偵審程序之後,已經深刻體認到詐欺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他深感懊悔,決心改過自新,但一審量刑時沒有充分考量到他與受害者已經達成調解的事實,刑度竟然比同案共犯還重,實在有違比例原則,因而決定提出上訴。

不過,臺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爲,蔡男一共向受害者收取款項2次,同夥僅收取1次,犯罪情節不同,量刑當然也不同,況且蔡男雖然在偵查、一審及二審中皆自白坦承犯行,但他並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2萬3000元,所以無從依照規定減刑。

法官接着表示,蔡男與受害者達成調解,可是他僅僅支付2期共6000元的賠償金之後,就再也沒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難認他有積極賠償受害者損失的誠意,考量到一審量刑並無過重的情況,最終認定他的上訴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