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艾珍遭詐騙98萬 車手判刑1年10個月、判賠全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資深演員譚艾珍去年遭假檢警詐騙98萬元,30歲李姓車手落網後,她對車手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公佈,刑事部分,臺南地院法官依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民事部分,法官裁定李男應賠償98萬元。

▲譚艾珍曾遭假檢警詐騙,她選擇勇敢站出來分享自身經驗,並擔任臺南市防詐大使協助宣導。(資料照/記者林東良翻攝)

判決書中記載,李男自2024年8月31日起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該詐團成員先是佯裝成桃園戶政事務所人員,打電話給譚艾珍,聲稱有人利用她的資料辦理戶口遷移,聽到譚艾珍說這是詐騙之後,立刻將電話轉接給自稱爲165反詐騙的警官,進一步誆騙譚艾珍涉及詐欺洗錢、販毒等案件,可能面臨逮捕羈押。

接着,詐團又把電話轉給自稱是臺北市地檢署檢察官的人,以話術誘騙譚艾珍分成2次交付200萬元款項,隨後指派李男前往第一次收款,並給予李男一張僞造的、印有臺中地院公印文的「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書面所載金額爲98萬元。

不過,李男第二次前往收款時,因形跡可疑受到警方盤查,結果當場被抓包是詐騙車手,進而被逮。事後,譚艾珍對李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李男擔任詐團車手,還假冒公務員向受害者收取款項,雖然他已經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能與受害者達和解或賠償損失,因此依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民事部分,法官認爲,李男與詐團成員的詐欺行爲,與受害者所受的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李男與詐團成員應共同負擔連帶侵權行爲賠償責任,最終判他應賠償9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