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賺2000元倒賠73萬元 1原因還要坐牢2年4個月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張姓男子先前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車手,2023年10月間他依照詐團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受害者收取250萬元款項,後來事情露餡,他也因此挨告。臺北地院法官考量到張男已坦承犯行,並答應賠償73萬元與受害者達成調解,但目前尚無證據可以證明他已經支付賠償金,最終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4個月。

▲張男擔任詐團車手,賺了2000元,代價卻是要入監服刑2年4個月。(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張男是某詐騙集團的面交取款車手,詐團向他承諾,若完成任務就可以獲得2000元報酬;接着,詐團成員自2023年7月起以投資股票獲利、投資泰達幣等話術,誘騙受害者拿出資金,再派車手前往指定地點面交取款。

張男在2023年10月間接獲詐團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受害者收取250萬元款項,再拿到另一個指定地點,將錢交付給其他詐團成員。後來事情曝光,張男很快就被警方循線查獲。

臺北地院法官認爲,張男擔任詐團面交車手,漠視他人財產權,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的影響,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而且同意賠償73萬元與受害者達成調解,但目前尚無證據可以證明他已有交付賠償金,最終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