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男稱無法工作專偷汽車內財物 請求減刑被法官打臉
張姓男子自稱有憂鬱症無法工作,連續偷汽車內財物,因有詐欺前科被檢方認定是累犯,他請求減刑被法官打臉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51歲張姓男子連續在臺南市區偷竊汽車內財物,偷走20萬元現金、名牌皮包、金融卡、信用卡,並盜領10.3萬元等。審理時他向法官聲稱患適應障礙憂鬱症,無法正常工作,靠中低收入戶補助扶養老母、前妻及3名小孩,請求減刑,卻遭到法官打臉,指他作案時對環境判斷敏銳,還有多項竊盜、詐欺前科,顯見他無視法律,毫無悔意,無從再予輕縱,分別判刑8月及6月。
張姓男子已因多項偷竊汽車財物被判刑確定,今年4月17日入監執行中。他另於今年3月3日凌晨2時36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一處路邊,見蔡姓被害人的轎車後視鏡未收,車門未上鎖,直接開門竊取車內的現金20萬元,得手後騎乘UBike離開。事後蔡男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影像查獲張男行竊。
張男更早前在今年1月19日晚上9時26分許,行經臺南市南區某街路邊,發現邱姓男子的轎車門未上鎖,徒手竊取車內邱男女友的黑色香奈兒手提包1個(價值新臺幣15萬元,下同)及愛馬仕駝色絲巾長夾1個(價值5萬元),再拿皮包內的4張金融卡,依邱男女友身分證上的出生年月日,猜中4張金融卡密碼,在1月19日晚上及20日凌晨,拿着金融卡到提款機,盜領10萬3千元得手。
警方經銀行提款機的監視影像,查出是張男所爲,1月20日下午即通知他到案,張男到案後,對所犯案件均坦承犯行,依竊盜及盜領罪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爲張男於2019年間涉犯8件因欠債對合作廠商的詐欺案,被判刑1年4月,緩刑5年確定,經撤銷緩刑,於2023年4月22日執行完畢,在5年內再犯是累犯。
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他先行借用UBIKE騎上路,看到路邊停放車輛後照鏡未收,即判斷車門未上鎖有行竊機會,即予以下手行竊。他卻以有憂鬱症、中低收入戶,有老母及3名子女要養請求減刑。
法官認定,張男對作案過程的陳述詳盡,顯見他對周遭環境判斷感知力甚敏銳,可輕易從事日常行爲,故認張男不符合減刑條件,加上他已有多次竊盜、詐欺前科,屢經查獲、判刑仍不知悔改、收斂,猶再犯連續竊盜犯行,顯見他無視法秩序、毫無悔意之心態,自無從再予輕縱,2件竊盜案分別予以判刑8月及6月。2案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