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妻摩鐵偷吃!綠帽尪怒告 小王律師「1金句」判免賠
桃園一名人夫阿德(化名),去年6月直擊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餐敘後,竟直奔汽車旅館共處2小時,阿德氣炸對阿勇提告求償7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抓姦反被打臉!桃園一名人夫阿德(化名),去年6月直擊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餐敘後,竟直奔汽車旅館共處2小時,阿德氣炸對阿勇提告求償7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時,阿勇律師一句「配偶權非法定權利」逆轉戰局,加上阿德證據不足,法官最終判決阿勇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6日,阿德親眼目睹妻子小美與阿勇在桃園藝文特區火鍋店約會,餐後更同乘阿勇的百萬休旅車,直奔「輕時尚文創汽車旅館」停留2小時。阿德憤而提告,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求償7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庭攻防時,阿勇雖承認是車輛主人及照片中男子,但律師團強勢反擊,先是質疑「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明定權利」,更以「交友廣闊、對當日對象已無記憶」爲由,否認知悉對方爲人妻。阿德雖聲稱妻子曾承認外遇,卻拿不出具體證據,連妻子手機紀錄、協議書都無法證明阿勇知情。
桃園地院法官認爲,阿德僅能證明兩人共處一室,無法舉證阿勇明知對方爲有配偶之人,更無從證明有親密行爲,最終判決駁回告訴。可上訴。
法律界人士分析,這判決再次凸顯「抓姦在牀」的舉證難度,即便掌握進入摩鐵的鐵證,若無法證明「明知爲人配偶」及「逾越分際行爲」,仍可能求償無門。
配偶權雖非明定權利,但實務上通常依據民法第184條、195條,主張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求償。但關鍵在於必須證明「情節重大」及「故意過失」,若僅能證明共處一室而無進一步證據,極可能因舉證不足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