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佈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管金保法

金管會宣佈金保法修正案,首波12家融資租賃公司將成爲金融服務業納管。本報資料照片

爲改善融資公司相關的授信亂象,金管會今日宣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劃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臺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爲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爲金保法適用的「金融服務業」,該法完成預告之後,預定6月正式發佈之後,經過2個月緩衝期,將從8月底生效。

這12家公司,包括了中租迪和、合迪、中租汽車租賃、仲信資融、裕融、新鑫、裕富數位資融、和潤、和勁、和潤興業、日盛臺駿國際租賃、日盛臺駿全實業。

金管會法務處處長林志憲指出,融資公司的業務,多以應收帳款的收買(例如原車融資)和分期付款的買賣(BNPL)佔融資公司業務絕大部分;此外,此次特別要求,像中古車這類貸款,貸款金額不能超過中古車等擔保品的價值。

林志憲也表示,金管會將分成3階段納管租賃融資公司入金保法管理,除了上述12家公司爲第一階段納管之外,第二階段則會將銀行轉投資的租賃融資公司納管,共有13家,第三階段則是剩下的15家有加入公會的其他租賃融資公司,全數納入金保法管理範圍,希望每半年進入下一階段,因此,明年上半年進入第二階段,明年下半年進入第三階段。

而在金管會以金保法納管融資租賃公司之後,由於金管會擬觀察用金保法納管的三階段的實施成效,再看是否提出融資公司專法,因此,金管會何時提出融資公司專法的修法版本目前有高度不確定性。

銀行局副局長侯立洋指出,目前尚無法提供融資公司專法提出的時程;他也表示,銀行公會研究結果已出爐,未來金管會是否提出融資公司法專法的草案版本,將考慮融資公司範圍界定 、納管成本,以及納管之後對借貸市場的衝擊,因此,是否再提出專法,會先關注用金保法的納管成效,瞭解不同規模及業務型態融資公司納管之後的情況,累積相關管理經驗之後,再參考銀行公會委外研究結果,研究結果主要是列示國外有成立專法來管理的狀況,主要和消保措施、利費率等揭露有關,倘若真的要訂專法,也會請委外單位提出研議版本給金管會參考。

林志憲也表示,包括不實廣告、暴力討債等違反金保法的話,將依照金保法30條之1的規定,將處3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罰鍰,

林志憲指出,受害民衆可向評議中心申訴,倘若民衆去向融資公司申訴結果令民衆不滿,則30天之後即可直接向評議中心申訴,未來哪些公司客訴量明顯太多,金管會也將向評議中心討論是否建立統計的「儀表板」等措施來督促。

金管會指出,此次與金保法相關的各該授權子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

一、利率及費用揭露:

(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爲之。

(二)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覈機制。

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爲保證人的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的業務與金融消費者還款能力、所能承擔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的價值。

五、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僞、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的債務催收行爲;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覈機制。

六、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向其說明重要內容,且利率也不能逾越民法的上限16%。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收費,金管會已擬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劃如下:

一、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2萬元。

二、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