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租、裕融、和潤等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金保法 三階段目標曝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圖/黃於庭
爲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發布5項法規,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正式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指出,規劃三階段將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第一階段是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臺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9月起契約與催收管理等機制上線;第二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共13家;第三階段將租賃公會其他會員共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金管會表示,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業者即需遵循金保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且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之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金管會業於今年4月23日預告第一階段之納管公告及4項金保法授權子法修正草案,同年6月23日已預告期滿,外界對於修正條文內容並無意見,惟金管會參酌民間團體建言,就融資租賃公司實務上有使消費者籤具空白本票,以及未提供契約及清償證明等問題,增訂相關管理規範。
金管會這次發佈的授權子法修正草案重點聚焦在利率和費用的揭露、業務招攬與廣告等相關監督管理與查覈機制、契約訂定、催討作業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行爲等。具體來說有以下10點:
一、利率及費用之揭露:
(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爲之。
(二)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覈機制。
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爲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五、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僞、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爲;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覈機制。
六、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七、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籤具發票日或金額爲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並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
八、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九、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公司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公司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十、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法規發佈後將視業者準備調整之狀況,及配套措施推動情形,自公告日起2~3個月間,另訂生效日期。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納管成效,並依規劃時程陸續公告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納管對象,以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周全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