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法草案公聽 租賃業有疑慮
學者指出,現行融資公司多依「公司法」設立,長年在小額信貸與非典型客羣間發揮補位功能。若未來立法採行過度嚴苛的資本門檻、業務限制與資訊揭露義務,將不利中小型業者籌資與運作,也可能排擠邊緣羣體之金融需求,反致市場萎縮。
租賃公會補充表示,「融資公司」法草案目前以整頓消費金融亂象爲主要出發點,卻忽略企業型租賃業者在中小企業融資生態中的關鍵角色。根據統計,目前租賃公會會員公司約有68%的業務屬於企業金融,包括營業車輛、產業設備與特殊機具租賃等,服務對象涵蓋衆多難以取得銀行授信的實體經濟領域。
有些標的如遊覽車交車期長、資產品質評估複雜,銀行系統往往難以受理,租賃業則透過與企業營運深度連結,填補市場斷點。租賃公會表示,若一體適用消費金融的風險控管規範,將不僅不符實務,亦將增加法遵負擔與經營成本。
針對市場爭議較大的中古車高價融資與BNPL(先買後付)期付買賣問題,租賃業者表示,此類產品已非主流,且業界已逐步建立自律與風控機制。租賃業者普遍支持健全監管體系,惟更期待法規能明確劃定合法業務範圍、排除非法放貸之虞,方能提升市場透明度與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