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公會:要區分企業與消費融資

面對立法院擬審議「融資公司法」草案,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近日提出多項觀察與建議。圖/本報資料照片

面對立法院擬審議「融資公司法」草案,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近日提出多項觀察與建議。臺北市租賃公會表示,融資業態多元,單一法案難以涵蓋所有業務型態與風險差異,建議應明確區分企業融資與消費融資,避免監理適用錯置,應建構合理法制與融資機制。

租賃公會指出,自1973年財政部公佈「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設備租賃辦法」以來,政府即期望信託機構透過租賃方式協助企業取得設備資金、促進產業升級。在此背景下,融資租賃業已長期扮演企業資本支出的重要推手,尤其對中小企業而言,租賃業更是資金籌措的重要管道。根據統計,市場滲透率自2019年的10.43%提升至2023年的13.06%,顯示此類融資管道逐漸獲得企業廣泛認同。

除金管會日前預告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監理體系,預計最快將於8月底實施外,立法院亦正研擬「融資公司法」草案,對全體融資業者進行法制化管理。對此,租賃公會表達審慎態度認爲,草案雖有助於強化消費金融監理、防範過度借貸,但其對業者的資格門檻、營業範圍與罰則設計,部分條文顯著高於現行對銀行業的規範,恐違反比例原則與公平原則。目前業者多以企業融資爲主,實際涉足消費金融者僅屬少數。

如何將所有目前從事融資業務但未加入租賃公會者納入「融資公司法」監理,將是未來立法重大挑戰。據瞭解,臺北市租賃公會會員僅40家,但市面上實際經營融資或者類融資業務的公司遠超於此,部分因資格不符或營運模式特殊,長期處於監理灰色地帶。

業界普遍憂心,若融資公司法只監管租賃公會的會員,未能納入這些「非會員業者」,恐將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對合法合規的租賃公司形成不公平競爭。如何於立法過程中建立明確監理標準、涵蓋灰色市場,併兼顧發展與保護,是政策推動過程中亟需釐清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