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納管融資租賃公司15日上路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要求公佈三大數據

金保法納管融資租賃公司15日上路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要求公佈三大數據。圖/融資業法立法聯盟提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40家融資租賃公司將在9月15日正式上路,不過對此已持續逾二年催生融資租賃公司專法的融資業法推動聯盟不能接受以金保法納管,今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聯盟召集人、律師林永頌要求金管會每月公佈三種數據,包括向融資公司借貸的債務人申請爭議處理的件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30-1對融資公司罰鍰件數、依金保法12-1規定對融資公司警告、停止銷售、停業、停止或解除職務的件數。

不過對於設立融資公司專法,金管會方面一直持保留態度,因此先以金保法納管,其中,市場上的融資公司數千家,若加上非公司的融資業者更不計其數,不太可能用特許制度管理這麼多家業者,況且金管會在日常的金融業務之外,還要管理打詐、虛擬資產,現有的員額已經非常吃緊;另一個金管會擔心的,則是融資公司若退場,很多無法向銀行借到錢的民衆將更缺乏融資管道。

倘若沒有官方版本,融資業專法很難提到立院審查,不過林永頌指出,過去仍有例外,就是先前的「性交易防制條例」,是在官方沒有版本之下,以民間提出的版本過關,立法聯盟將爭取拜會閣揆卓榮泰,希望爭取卓揆認同設立專法。林永頌指出,因爲融資業者的管理沒作好,會讓打詐成效大打折扣,融資公司與詐團勾結,利用投資詐騙、感情詐騙,讓被害人損失更大。

林永頌指出,融資公司有數千家,一年半隻來管40家的大型租賃公司,其他融資業者或許較小,但問題也許更多;另外,金保法的子法規規定不足,而且超越了金保法的授權,能否發揮實質約束的效力,令人質疑。

林永頌指出,自律無法解決問題,政府該有的處罰效果一定要有,認爲金保法12-1條及30-1條罰鍰,歷年來12-1條從無案例,30-1條罰鍰也只有2件,效果令人質疑。他也認爲,金保法的爭議處理,最主要在於衍生性、保險商品的投資者理賠爭議,但今日融資公司法的對象是債務人、借貸人,不太可能主動申請爭議處理。

此外,立法聯盟也主張要用特許制,林永頌指出,包括融資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催收人員的資格,及融資業的許可及五年重新申請都沒有規定在金保法及其子法。

臺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趙興偉也強調,融資公司並沒有規定無擔保不能借貸的上限,因此債務人向銀行借錢以薪水的22倍爲限,借不夠的再向融資公司借錢,甚至還可再借到30倍,因此,聯盟在專法中,也特別訂定必須以借款人月薪22倍爲信用借款上限,但金保法並無這種規定。另外,對空白本票的問題,趙興偉指出,金保法只規定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代債務人填寫契約文件,融資公司只要債務人寫授權書就可以代其填寫本票,因此空白本票問題仍未解決。

由於金保法採取金融評議制度,必須受害人主動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對此臺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指出,很多受害民衆由於都已對合約簽字,在金保法申請金融評議的機制上,都是弱勢,只能上法院,不希望看到這些民衆在缺乏專法的保障之下,都跑到消債法庭申訴。

孫一信也指出,金保法9月15日要實施,業者及民衆的合約如何簽訂,對金保法的裁奪結果影響很大,但這些債務人往往都在不公平情況下籤訂合約,倘若迴歸合約,不見得能幫到受害人。孫一信也指出,融資公司不能查聯徵中心的資料,也沒有像銀行一樣的借款人借款金額上限的規定,民衆依然會因爲向融資公司借款而債臺高築,尤其金保法先管理12家租賃公司,若旗下的子公司、孫公司與詐團勾結的情況如何處理,孫一信認爲金保法無法解決這類問題。

輔大社會系副教授吳宗升以實際案例指出,受害人因爲已簽了合約,認爲評議效果有限,多數沒有意願提出評議。一對早餐店夫婦因爲疫情影響生意,借60萬,代辦要了10萬手續費,還有代銷公司、次級子公司,因此拿到47萬而已,但一年內卻要還60萬,結果不斷向各種民間貸款公司借款。這位店主說:「本票是我籤的,現在重點是還不起,要評議什麼?」

吳宗升指出,金保法納管不應該只納入這40家租賃公司,現在已有2千家民間貸款公司,沒有立法立案的又更多,受害人現在估計有幾萬人,不可能透過1年50件、100件的評議來處理該問題,而且即使有5千件、1萬件的評議案進來,評議中心也無法負荷,接下來2年之後自殺、逃債的人更多,因此強調立專法目的就是不能只管大業者,要從上游把不當、違法貸放的水龍頭關掉,而不是所有的爭議都由司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