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警副分局長借錢和情婦合開早餐店…正宮怒求償 法院判小三賠30萬

基隆市警第一分局前副分局長劉舜賢外遇張姓女子10年,兩人還在臺大校園附近開了家早午餐店,懲戒法院判劉休職1年;劉妻也向張女提告求償1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判張女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已婚的劉舜賢現爲基市警局法制科秘書,擔任警職32年,與張女因交友軟體結識,2014年底至2024年3月25日間發生不正常感情,還共同開設了早午餐店,劉全額出資635萬元,張女則出「勞力」,約定2人各佔出資總額50%。

劉妻提告主張,張女雖於2017年才知悉劉是有配偶之人,卻仍與劉交往關係,且張女得知劉在警界任職後,知悉劉懼怕婚外情曝光的弱點,時常恐嚇威脅劉需支應一切生活開銷,否則要將兩人關係訴諸長官、媒體。

劉妻指出,張女2022年6、7月間,以生活要有保障爲由,要求劉舜賢出資合開泰式早午餐店,營業,加盟金、店租、裝潢費、後續週轉金及經營成本均由劉借貸支出,並要求劉籤立不公平合夥契約,另簽發3張各100萬元本票作爲分手費。

劉妻說,劉去年3月無法負荷經濟、精神壓力,與張女分手並向她坦承一切,張女隨即向媒體、基隆市警察局督察科投訴自己與劉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張女已破壞她和劉的婚姻生活圓滿,請求賠償100萬元。

張女指出,她和劉舜賢交往初時,不知對方有配偶,難認她有侵權行爲,縱使認爲她侵權,劉和她是共同侵害劉妻配偶權而爲連帶債務人,劉已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給妻子作爲侵害配偶權的補償,價額高達939萬多元,應可以認定劉妻的損害已經補償,她可同免責任。

法院根據媒體報導記載劉和張女爲「婚外情」,訪談紀錄表也記載張女與劉的交往經過,包括「單獨出遊」、「劉舜賢摸張女胸部」、「出遊約會」、「劉舜賢主動親吻張女嘴巴」、「劉舜賢脫光躺在牀上睡覺」等語,張女也在審理中承認與劉有男女交往的行爲,確實已侵害劉妻的配偶權。

判決指出,張女和劉2017年間對話紀錄,張女向劉稱「我不是你宜蘭的老婆」,可見張女當時即知悉劉有配偶,卻仍持續與劉交往至2024年才分手,審酌後認爲慰撫金應爲60萬元爲適當,而劉和張女爲共同侵權行爲人,判張女應賠償30萬元。

警察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案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