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30萬還不夠?小三再約人夫燭光晚餐 正宮怒告!法官這樣判
阿芳在判決確定後,仍持續與阿德藕斷絲連,不僅頻繁相約「燭光晚餐」,傳訊「一心一意想着你」,阿德還手比愛心甜蜜合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抓包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子阿芳(化名)發生婚外情,對阿芳提告求償,先前法院判阿芳須賠償30萬元確定。不料,阿芳在判決確定後,仍持續與阿德藕斷絲連,不僅頻繁相約「燭光晚餐」,傳訊「一心一意想着你」,阿德還手比愛心甜蜜合照。小美氣得再次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認定阿芳確實再度侵害配偶權,判賠40萬元;阿芳不服上訴,高院審理後予以酌減爲30萬元,全案確定。
這起糾紛源自於,正宮小美指控,阿芳明知她的丈夫阿德是有婦之夫,兩人卻從民國108年12月以前就開始交往。小美首次提告勝訴,臺北地方法院在111年7月判決阿芳須賠償30萬元確定。
然而,小美主張,前案判決後,阿芳完全沒有收斂,反而在113年5月至7月期間,變本加厲地透過LINE通訊軟體,主動、密集地邀約阿德共同用餐、出遊。兩人的對話紀錄相當曖昧,阿芳曾傳送「晚上給你用好吃的」、「一心一意想着(兩人)的燭光晚餐享用!」等訊息。阿德也傳送兩人共同用餐、他對着鏡頭手比愛心的親密照片,甚至一同參加阿德住所社區的端午節活動,互動宛如情侶,嚴重破壞她的婚姻幸福,導致她身心受創需就醫治療,因此再度提告求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阿芳辯稱兩人只是「普通朋友」,訊息中的「臣妾做不到」只是網路流行用語,否認有逾越分際的行爲,並強調照片中的社區是阿德的住處,並非兩人同居地點。
但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完全不採信阿芳的說法。法官認爲,從對話紀錄可見,兩人互動不分平假日,頻繁相約用餐、出遊,阿德還會強勢要求阿芳彙報行蹤,這種緊密互動模式已與一般情侶無異,明顯超越普通朋友的正常社交範疇,確屬侵害配偶權的行爲,且情節重大。
至於賠償金額,高院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小美年收百萬、阿芳月薪4至10萬)及侵害程度後,認爲原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賠40萬元「應屬過高」,予以酌減爲30萬元。對於小美主張「丈夫出資買房給阿芳居住」部分,則因證據不足,不予採信,因此駁回小美要求增加60萬元賠償的上訴。最終,高院判決阿芳須賠償小美新臺幣30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