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汽開區法院:判後巧解賠償僵局 情法共融促現金履行

被告孫某駕駛掛靠於某汽車服務公司的車輛,因操作不當,與原告隋某私家車發生碰撞,導致隋某車輛嚴重受損。因雙方就車輛維修費用未能達成一致,故隋某將孫某等訴至法院。案件判決後,法官團隊又積極進行判後答疑、釋法明理,最終成功促成被告方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孫某駕駛掛靠在某汽車服務公司名下的車輛時,因操作不當碰撞隋某的私家車,導致隋某車輛嚴重受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隋某無責任。而後,原告隋某將被告孫某及汽車服務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共99500元,並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賠償金額及維修方案各執一詞。原告隋某主張車輛應更換原廠配件,被告孫某、汽車服務公司則認爲維修費用過高,並質疑隋某存在擴大損失的行爲。案件審理期間,雙方爭議較大,對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調解陷入僵局。

化解過程及效果

庭審結束後,法院依據鑑定結論、修車發票等在案證據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孫某及汽車服務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隋某車輛維修費97500元,保險公司應賠償2000元,被告孫某及汽車服務公司連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送達後,承辦法官認爲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雙方僅在具體賠償金額上未達成共識,且被告方具有履行能力,爲促進原、被告雙方矛盾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避免強制執行進一步增加當事人訟累,特別是對公司經營信譽產生負面影響,遂及時開展了判後答疑和釋法明理工作。

辦案法官和法官助理多次利用下班時間聯繫被告方公司,向其闡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和裁判依據,並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展開充分釋明,對被告公司提出的幾項異議逐一給出具體明瞭的迴應,同時,例舉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性案例,進一步向當事人說明該類案件中機動車損失賠償的裁判思路。

在辦案團隊的持續溝通下,被告公司同意主動履行賠償責任。原、被告雙方再次相聚法院,在法官主持下,被告公司向原告隋某以現金形式給付了全部賠償款項,隋某出具收條。歷時4個月的糾紛,終於畫上圓滿句號。

被告公司代表坦言:“法官一字一句的向我們解釋《民法典》第1211條的法律規定,並用具體案例佐證,讓我們理解了作爲掛靠公司應該承擔的具體責任,特別是法院幹警在晚上九點多還通過電話爲我們雙方調解,從內心上也感到應該主動履行判決,這對我們公司的誠信經營也是有益的。”

典型意義

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工作應貫穿訴訟全過程。本案中,法官團隊爲避免程序空轉和進一步衍生執行案件,未將執法辦案止步於作出公正判決。法官團隊充分利用裁判文書生效到強制執行的緩衝間隙,開展了積極有效的判後答疑和釋法明理工作,讓案件當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裁判是依據事實,融合法理、情理作出的,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才能維護自身權益和社會信用,從而促成法院判決的及時履行和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綜上,充分做實釋法答疑和全流程調解等具體工作,努力促成“案結事了”, 才能讓廣大羣衆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來源:長春汽開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