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基隆警副分局長爆婚外情判休職1年 小三還要賠正宮30萬

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副分局長劉舜賢傳出有婚外情。(中時資料照片,記者張志康,翻攝一分局粉專)

前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的副分局長劉舜賢與張姓女子發生婚外情長達10年,且在外一起開餐廳,劉被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年確定。劉妻向張女提告求償1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張女侵害配偶權,判決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劉妻提告主張,劉2014年08月經由網路交友軟體Beetalk認識張女,兩人進而同居併發生肉體關係,張2017年知悉劉爲有配偶之人,仍繼續與劉維持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且得知劉舜賢於警界任職後,知悉劉懼怕婚外情曝光之弱點,時常恐嚇威脅劉需支應被告一切生活開銷,否則將其等關係訴諸長官、媒體。

劉妻指控,張女以生活要有保障爲由,要求劉舜賢出資合開餐廳(泰式早午餐店)營業,加盟金、店租、裝潢費、後續週轉金及經營成本均由劉舜賢借貸支出,並要求劉舜賢籤立不公平之合夥契約,另簽發100萬元之本票作爲分手費。張女與劉舜賢間交往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情誼、逾越社交分際,故意不法侵害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應給付賠償100萬元。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張女對劉妻之家庭生活造成難以抹滅之裂痕,非一朝一夕可得彌平,劉妻精神上所受痛苦非屬輕微,本件侵害配偶權事實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60萬元爲允當,但劉妻已免除劉舜賢對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債務,張女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