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子法預告 核電廠申請再運轉須提6大事項
核三重啓公投8月23日投票,核安會日前預告安全審查程序辦法,明訂核電廠申請再運轉須提6大事項,辦法最快10月上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核三重啓公投八月廿三日投票,核安會日前預告安全審查程序辦法,明訂核電廠申請再運轉須提六大事項,若無異議,最快十月上路。
立法院今年五月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新增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髮的運轉執照最長廿年。
核安會八月一日預告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草案,規範未來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需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及再運轉計劃,並新增要求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覈評估報告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六大事項爲:一、廠址、機組現況及計劃排程;二、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畫;三、設施再運轉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畫;四、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畫;五、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劃;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臺電將待覈管法子法正式公告後,啓動自我安檢,並進行同儕審查,評估有無重啓的安全條件,重啓的期程與成本效益,再送核安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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