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子法最快10月上路 核電申請再運轉須備6大事項

核三重啓公投8月23日投票,核安會日前預告安全審查程序辦法,明訂核電廠申請再運轉須提6大事項,若外界無異議,辦法最快10月上路。核安會官員指出,由於國內核電廠皆已進入除役階段,臺電在人力規劃與訓練、各設施如何恢復再運轉功能,預料是準備作業的重中之重。

立法院5月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新增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髮的運轉執照最長爲20年。

核安會1日預告配套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規範未來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需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及再運轉計劃,並新增要求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覈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目前子法草案正在60天預告期,最快10月公告。

臺電將待覈管法子法正式公告後,啓動自我安檢,並進行同儕審查,評估有無重啓的安全條件,重啓的期程與成本效益,再送核安會審查。

由於國內核電機組運轉執照皆已到期,機組是否能恢復到運轉期間狀態將是關鍵。

根據核安會預告子法內容,針對再運轉計劃明定6大事項包括,第1、廠址、機組現況及計劃排程;第2、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第3、設施再運轉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第4、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劃;第5、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劃;第6、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核安會官員說明,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人力縮減,推估臺電應會花費較多時間心力在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以及設施再運轉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例如目前核三反應爐已無燃料,緊急補水系統不需維護,若要重新運轉,也要確認相關係統能恢復到應有功能。

至於審查期,官員說,仍要看臺電所需時間,核安會收到所有文件後,會進行安全審查與現場查證;過去核一廠曾在運轉執照屆期前提出延役申請,換言之,核安會已有審查經驗,當時也有邀請美國專家協助審查方面訓練。

針對子法新增輻射、耐震安全評估,官員解釋,臺電本就需按地震新事證進行地質調查、評估地震危害並進行必要補強,同時參考國際經驗,如福島事故後落實安全總體檢。考量外界十分關心地震安全,子法要求臺電提交整體耐震說明,整理過去作法是否符合要求,「最重要的是,後續運轉也能持續維持安全,接受外界評判」。

此外,子法要求臺電按照相關輻射法規要求,包含核管法、遊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提出輻射相關議題查覈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