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今預告核電機組再運轉規範 新增輻射耐震評估

核安會今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核電廠若有重啓再運轉的需求時,仍須以確保核能安全爲優先。(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5月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核電廠運轉時間可由現行40年延長最多至60年。核安會(1日)預告配套子法,規範未來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得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及再運轉計劃,並新增要求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覈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經賴清德總統於5月23日公佈後,賴總統即強調,核電廠重啓在程序上遵循「二個必須」,第一,核安會「必須」依法訂定安全審查程序辦法;第二,臺電「必須」依照核安會所訂定辦法,進行自主安全檢查,評估有無重啓的安全條件,重啓的期程與成本效益。

李慧芝指出,對於核能議題,賴總統與行政院長卓榮泰也一再重申,政府必需秉持「核安無虞」、「核廢有解」以及「社會共識」的「三個原則」,因此卓榮泰要求核安會依新法修訂子法時,務必以確保核能安全爲首要考量,已除役的核電廠若有重啓再運轉的需求,也必須進行輻射查覈以及耐震等安全評估,經主管機關換髮執照後始得運轉。

李慧芝表示,核安會按照此原則,在今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核電廠若有重啓再運轉的需求時,仍須以確保核能安全爲優先。

草案規定,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但除了原先規定的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的增修內容之外,還新增要求輻射相關議題查覈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草案也新增,申請換髮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規定文件及再運轉計劃,報請主管機關審覈;並規範再運轉計劃執行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包含一,廠址、機組現況及計劃排程;二,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三,設施再運轉之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四,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劃;五,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劃;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