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啓核電 環團籲增列國安風險評估、解決核廢料

立法院近日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允許執照屆期之機組,仍可申請換髮運轉執照。(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近日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允許執照屆期之機組,仍可申請換髮運轉執照。核能安全委員會配合修法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修正草案。有環團呼籲,核電延役審查應要提供國安風險等評估資料外,還要有核廢料具體選址進展,更應該要辦理二階環評後才能覈准。

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核安會預告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修法,僅小幅調整,但換照延長核子反應器設施使用期限,應完整考量更多事項,並採更嚴謹審查程序。

環團建議資訊應增加:地質災害風險評估資料、海岸災害風險評估資料、國安風險評估資料、健康風險評估資料、廠內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況及未來移除規劃評估資料、歷年來異常事件經驗回饋資料、除役初步規劃資料、經環評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申請繼續運轉期間及設備更新、安全補強、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處理及其他繼續運轉相關投資,符合經濟效益之評估資料、重大核子事故發生時,水源污染防止及替代水源評估資料、重大核子事故發生時,安全疏散、安置三十公里範圍居民之能力評估資料、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適用要件者,應提出已依該條規定辦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舉行「聽證會」。

環團更指出,平時或戰時軍事活動,有導致核子事故發生之虞者,設備或設施,有未能充分保障公衆健康或安全之虞者,設施位於高風險地區、未檢附經環評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能充分保障公衆健康或安全之虞或申請人有其他不足以勝任其設施經營之虞者、不符經濟效益、未符合原基法第21條或其他依法規應不予許可情形應不予許可。

臺灣綠黨 共同召集人甘崇緯表示,目前的辦法只規定要送輻射、耐震等資料,卻沒有列出「不予許可」的情況。這會讓審查陷入灰色地帶。延長運轉等於延長老舊設備風險,現行審查辦法卻未要求完整的老化管理計劃。應明文規定,必須先通過《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並有具體選址進展,而且完成低階廢料選址,才能允許核電廠延役運轉。否則核廢料無處可去,只會讓問題越來越嚴重,把爛攤子丟給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