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一問一答(二)

“違規異地執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未履行協作手續或在管轄爭議解決前,擅自跨區域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在異地執法中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企業財產採取強制措施;採取“釣魚”執法等手段將外地案件納入自身管轄範圍;異地行政執法協助機制不健全等。

“趨利性執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行政執法與利益掛鉤;考覈考評結果與罰款收入掛鉤;直接或變相下達罰款收入指標;違規違法爭搶有罰沒收益的案件管轄權;爲增加罰款收入脫離實際監管需要隨意設置監控設備等。

如何理解執法標準不一致、要求不統一,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爲?

答:主要是指同一行政執法部門的不同執法人員,對同一執法事項的標準不一致、要求不統一,或不同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標準或要求相互衝突,導致企業無所適從;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實施規範變相增加條件、設置門檻;行政裁量權基準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不統一,造成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等行爲,以及其他沒有法定依據擅自減損企業權益,增加企業義務的行爲。

“執法不作爲”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該立案的不立案;辦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對執法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解決,推諉扯皮、拖延處理;對企業依法申請和反映的問題視而不見、壓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等。

來源:自治區司法廳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

審覈:樑斯 黃晁 張豔瑩

校對:鍾微

編輯: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