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發分工方案嚴格規範涉企行政執法檢查

4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印發有關任務分工方案,嚴格規範全省涉企行政檢查行爲,着力解決涉企行政檢查過多過頻、隨意性大以及任性檢查等問題,規範涉企行政檢查,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方案明確,除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檢查的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方案特別強調,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責令改正;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並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方案規定,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梳理本領域現有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並實行動態管理,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清理,對法定依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沒有實際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要大力推進精準檢查,防止重複檢查、多頭檢查,能合併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重複檢查;能聯合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多頭檢查;能通過書面覈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要嚴控入企檢查人員數量,優化“綜合查一次”、“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推行簡單事項“一表通查”等數據共享、結果互認。要加快推行“掃碼入企”,將行政檢查主體、人員、內容、結果等數據實時上傳至信息系統。行政檢查事項要按照權責透明、用權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佈,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行政檢查事項未經公佈的,不得實施。堅持過罰相當,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更多采用柔性執法方式,對依法可以採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的,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不罰或者免罰。除有法定依據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爲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爲的前提條件。

來源: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