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誣告罪成立卻免賠?陳時奮上訴:誣告為即成犯應負責
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旅美教授陳時奮指她的博士論文抄襲、被指導教授除名,高女告陳誹謗不成,陳自訴高女誣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她6月徒刑。陳時奮另提告求償958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判陳敗訴;陳上訴,高院民事庭今首度開庭,雙方皆委任律師出庭,對侵權行爲的範圍相持不下,誣告是否爲「即成犯」也成焦點。
陳時奮緊追高虹安博士論文有無抄襲,在臉書以標題「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發文,指「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又指「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高虹安控告陳時奮加重誹謗,檢方偵結後處分陳不起訴。
陳時奮事後自訴高虹安犯誣告罪,北院去年8月依誣告罪判高虹安10月徒刑,陳取得「勝績」,加碼向高虹安求償偵查期間的律師費8萬元、非財產損害950萬元,共958萬元。
高虹安辯稱並沒有虛構陳時奮言論足以貶損她社會評價的構成要件事實,她認陳的言論誇大不實、妨害名譽才申告,目的在求司法辨明是非曲直,是行使正當訴訟權。高女也認爲,陳時奮經偵查獲不起訴處分後,沒有名譽損害,且起訴時,陳時奮也沒有「精神痛苦」,退一步而言,他請求賠償的金額也過高。
北院審理後認爲,陳時奮有陳述「高虹安被除名」、「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這些事實,且事實陳述部分他在2021年9月27日更正「我要收回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的說明。…我要在這裡說聲抱歉」,高虹安針對此內容提加重誹謗罪告訴,雖然檢方不起訴,但就申告的具體事實是否構成所訴犯罪的法律評價問題,是高虹安「本於個人法律認知」所爲的判斷,她的認知即便不符法律規定,但因無捏造不實的事實而申告,與誣告罪構成要件不同。
一審未採信陳時奮主張高虹安申告是不法侵害的誣告行爲,判高女免賠。
陳時奮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規定求償。律師表示,北院對誣告是即成犯的性質完全不採,只稱高虹安有限縮提告範圍,法律見解明顯違誤。律師也認爲,有無誣告侵權,刑事判決是重要攻擊方法,但一審完全不予採納,取捨意見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律師質疑一審判決對意見表達、事實陳述區分,卻「不辯真僞」,依實務,有行使誣告罪可推定有侵權損害,何況本件誣告罪成立。
高虹安的律師則認爲,審理有無誣告不是憑法律的認知與追訴,陳時奮雖然獲得「不起訴的恩典」,但高虹安並非虛構事實,何況民事、刑事判決不相拘束。律師也對本件是否屬「即成犯」提出反駁,認爲高虹安對「論文未適當引注」部分本來就沒有告,哪來即成犯?「沒告進去、沒撤回」。
高女律師表示,2022年9月13日檢察官是針對陳時奮(筆名翁達瑞)作人別訊問,不會有訴訟風險。律師說,如果真成立誣告,陳時奮要求支付8萬元律師費無理,因爲他比起律師更侃侃而談,並無應訴困難,訴訟代理人是非必要支出;至於請求950萬精神慰撫金部分,陳因不起訴,已還他清白,沒有損害,即便採推定說,950萬金額也過高。律師還稱陳時奮上節目提告求償950萬時「好開心、好得意」,認爲金額應大幅減低。
法官認爲本件應先確認侵權行爲範圍,是以2022年8月26日的刑事告訴狀全部內容爲準,還是侷限刑事有罪判決誣告罪成立的事實範圍?此外,因刑案部分高虹安極可能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諭知10月20日下午續行準備程序。
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左圖)不滿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她博士論文抄襲,提告誹謗未果反被控誣告,臺灣高等法院庭判她6月徒刑。陳另提告求償958萬元,臺北地院則判陳敗訴;陳上訴,高院民事庭今首度開庭,雙方皆委任律師出庭,對侵權行爲的範圍相持不下,誣告是否爲「即成犯」成焦點。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