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政院一般補助款「不能想收就收」! 地方靠1招討公道
一般性補助款關乎弱勢權益,蔣萬安(左)二話不說代爲墊付,與卓榮泰(右)內閣的哭窮形成對比。(合成圖/資料照、陳俊吉攝)
行政院將統刪中央給各縣市的一般性補助款25%引發地方強烈反彈,遭批評違法濫權。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昨天(27)日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一般性補助款爲「酌予補助」,因此並無違法之處。此言一出,再度引發熱議。
《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定,各上級政府爲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因此,這部分屬於中央政府的行政裁量範圍,也就是說行政院愛給誰多就給誰多,譬如2025年屏東縣一般補助拿到192億,就排第一,而六都之一的桃園市只有75億;同樣兩席立委、財政面臨破產危機的苗栗縣也只有約屏東的一半。
行政院有「酌予補助」的權限,不用管土地面積、人口或財政狀況,想給誰多一點就給誰多一點,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外人也難有太多置喙的餘地,當然尊重行政院。補助款給多少依法有裁量空間,但現在的爭點不在金額多少,而是刪減補助款的部分,行政院的說法明顯張冠李戴、竹篙鬥菜刀。
對於在野黨立委批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行政院迴應,新版是3月21日才公佈,並於公佈起三日(即23日)後生效,而今年度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的預算都已完成編列及審議,其中也包含一般性補助款的編列,實務上無法再依照新修正條文重新編列今年度預算,因此,編列明年度預算時才能適用。
其實,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編列2501億餘元,行政院早就在去年8月30日就已經「覈定」各縣市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也就是說,行政院決定「酌予補助」,並告知要給多少錢,而各地方政府也據此執行,可以突然說砍就砍?當然,法律不是死的,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確實有依考覈結果減少當年度或以往年度一般補助的規定,但就是沒有「統刪」的規定。
行政院扯了半天總預算凍刪多少,但一般補助到底受多少影響?依據什麼規範可以在覈定後又刪減?又爲什麼統刪25%?一搬出《地制法》辯護馬上被打臉,畢竟攸關社福、教育與基礎建設支出,地方政府無法聲請釋憲,但可打行政訴訟討公道,行政院則應該提出更有力的論述來說服人民;不過,也許這只是過個場,大罷免結束行政院就立即補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