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砍地方補助款 政院公然違法(吳威志)

在野黨於23日院會提出「主計總處應立即將補助款撥付」主決議。經過數小時輪番發言,藍白兩黨最終以57票比49票表決通過,全案交由財政委員會審查。(摘自國會頻道)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立法院委員會當場告發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員涉嫌違法剋扣地方補助款,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違法抑留剋扣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1項1款「抑留剋扣罪」罪嫌,要求檢察官、調查局、廉政署依法查辦。

事因行政院在5月中旬發函給各地方政府,以立法院通案刪減預算,行政院尚須自行刪減636億「有困難」的理由,刪減地方一般性補助款636億元,佔原編列數2501億的25%,對地方造成強烈衝擊。尤其此次刪減的經費,地方政府是用於學校營養午餐、改善校舍、補助弱勢津貼,中央怎可「自私沒收」?

其實114年度中央預算歲出3.13兆,成長率高達16%,本就令國人不安,恐其浮濫、浪費。立法院僅刪減6%後,仍創史上最高的2.9兆多,比上年度還成長3%;這樣的寬大總預算竟遭行政院說成窒礙難行,到處喊冤之餘,更嘔氣將地方政府拖下水。

補助款乃《憲法》第147條規定的基本國策,中央「應」予地方的財政權,尤其行政院這次刪的一般性補助是限定用於地方初等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中央若要刪減必須依法監督及考覈之後,方可辦理扣減。現今,地方尚無違失,主計總處怎可違法刪減呢?

除了憲法規定外,法律更明訂補助款不是中央的賞賜,而是法定義務;剋扣補助款便是對於基層人民重大公共利益的損害。況且《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有「補助不得低於前一年度」的規定,中央竟然公然違法。

行政院對於刪減依據推說適用舊版《財劃法》,以及總預算案刪減而執行「有困難」所致。問題是總預算案或《財劃法》修正案都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縱然提出釋憲聲請,但在大法官尚未宣判違憲之前,仍然具有絕對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中央政府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因此行政院主計總處儼然成爲現行犯。主計總處這個犯罪嫌疑人還早在去年8月30日就和地方商定補助額度,中央也已編爲補助款支出科目,地方也編爲補助收入,並經議會三讀通過,主計總處此時刪挪便涉違法。

依據我國《刑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且本條第3項未遂犯罰之。顯然,行政院主計總處既已發佈,便是「違法抑留剋扣罪」的未遂犯。

此外,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1項1款「抑留剋扣罪」的規定,有「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執法機關也應迅速查明行政院主計總處是否有「意圖得利」之嫌,甚至,非依法定使用而挪爲他用仍屬符合要件,且具意圖便已足。

亦即補助款留入中央政府口袋,仍有違法之虞!顯然,行政院此次抵制性的突發奇想,統刪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約27.3%,已引發需以刑事告發追究違法責任的局面,這已非意識形態之爭,也非藍綠之分;實際上,此次綠營縣市長反彈尤烈,例如屏東縣被刪52億元最多,其次爲高雄市,臺南市也受嚴重衝擊。

行政院得到史上最高總預算還說「窒礙難行」,但是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賸餘2790億元,從2017年起,中央已連續7年有歲計賸餘,顯然,中央明明有錢,而且還年年超徵,此時行政院卻統刪地方補助款,把錢留在中央口袋,這就是《刑法》第129條明訂的違法行爲!(作者爲國立大學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