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柯文哲能獲得公平審判嗎(吳威志)
臺北地院在法警室公告法官裁定交保結果。(圖/林偉信)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污收賄、圖利、洗錢罪,羈押禁見長達1年,在民進大罷免大失敗之後,臺北地院終於在5日裁定柯文哲以7000萬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行爲,並施以電子監控。但未來柯文哲是否能得到公平的審判仍有疑慮。
臺北地院的裁定理由,舉出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不得僅爲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遽認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對此,柯文哲激動地指出,臺灣民主化30年竟還有「冤獄」;看守所尚未定罪者比關押監獄還不如!加上羈押禁見已1年,似已違反「無罪推定論」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其爲無罪,並強調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633號刑事判決也闡明,無罪推定系《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也是《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範,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須與第161條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相結合,但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
然而,臺北地檢署以柯文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第6條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論處15年;又政治獻金侵佔案、挪用基金會款項背信案,具體求處達28年6個月刑期。
這等於認定柯文哲犯了滔天大罪,但令人不解的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第328條強盜致人於死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試問,究竟柯文哲殺了幾個人才能達到檢方求處這種令人咋舌的刑期!貪污案件侵害性或危險性在刑事上尚屬輕微,如此懲罰過於嚴苛。
原因就出在一部極權惡法─《貪污治罪條例》,它的刑度動輒10年以上,但條文充斥「不確定法律概念」。《刑法》大師林鈺雄教授便認爲法條構成要件模糊、競合關係紊亂、小額貪污卻處重刑,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原則、罪責原則和比例原則,而主張廢除條例。
畢竟,民國52年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迄至民國81年修法定名,而今在民主憲政體制下,難道不該好好檢討嗎?該條例對《刑法》中相同行爲大幅加重本刑,尤其將貪污行爲分爲3級,動輒處以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條例分割《刑法》法典,破壞法律之安定性,且讓《刑法》瀆職罪章名存實亡。
其實,日本《刑法》與我國相仿,但日本並未另設特別刑法加重處罰。難道日本沒有重刑公務員就會貪污嚴重嗎?廢掉《貪污治罪條例》不是縱放貪污者,也不是辯證柯文哲的罪刑,而是迴歸我國《刑法》合理、公平、標準的論罪程度。
民進黨政府連殺人犯都主張減到廢死,爲何要以重刑懲罰公務體系?立法機關也不可藉貪污瀆職行爲無法徹底遏止,而提出繼續特別刑法。民主法治本應減少特別法,回覆普通法,這纔是國家人民之褔。否則在不合理的嚴刑重罰下,柯文哲未來的官司之路恐怕仍坎坷。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