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中選會無權沒收立院公投案(吳威志)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立法院交付公投僅限於重大政策創制、複決。(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反戒嚴、反廢死兩公投案,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質疑「兩公投案是否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需要再認定」;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批評「中選會沒有權利干涉立法院決議」,進而指責李進勇長期極端不中立。

兩者衝突的產生源自《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及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亦即立法院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需有第2條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適用事項,才能提出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各階段的連署規定。

以目前立法院的結構,藍白合力通過反戒嚴、反廢死兩公投案應無疑慮,問題是中選會主委卻個人評價兩公投案是否符合要件尚待檢討與認定。此一說法,一方面透露中選會還需進一步審查,一方面提示中選會有優於立法院的地位,而有權阻止公投執行的含意。這似已逾越《公投法》「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的規定;依此規定,中選會並沒有審查權!

至於中選會解釋,創制是指政府沒做的重大政策,擬透過公投制定並施行;「複決」則是對政府的重要政策,擬透過公投要求廢止或停止。此說偏離《憲法增修條文》以「公投」代替憲法原文「複決或創制」之權的真諦;憲法期待國民直接行使國家政策的決定權,委託民意機關以「法律」規範之;此即釋字第342號「國會自律權」。

除此之外,中選會似也疏漏了「反戒嚴案」也可解釋爲「反境外敵對勢力認定、廢止戒嚴法」的複決與「反對發佈戒嚴、制定和平法案」的創制;而「反廢死案」則可解釋爲針對「大法官憲判字第8號實質廢死」的複決,以及「不得廢除《刑法》死刑罪」重大政策的創制。

因此,李進勇作爲中立、公正機構的中選會首長,更應謹言慎行、不偏不倚,不能過度影響立法院的決議;畢竟中選會是憲政獨立機關,其地位甚至與行政院相當,毋需隨院長及閣員總辭而更替。所以一切「依法行政」,才能算是法治國下人民所信任的執行機構。

其實對於一般人民自動自發的公投案,猶如集會遊行案,都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利。何以規定政府有權進行審查?那是因爲執政者必須保護人民實現憲法權利,避免意見受到迫害。換言之,政府非用「限制」的觀點審查,而是要用「保護」的觀點核定,這就是大法官釋字445號、718號揭示的,所以高達99%申請案件是覈准的。

相同地,中選會對於一般人民所提公投案,審查程序旨在促使人民實施公投權。至於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爲何中選會只能辦理?因爲在「法治國」理論下,是以「國會主權」代表人民,作爲最高決策權力;而行政權力要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機關決議即可通過法律,也可決議逕行實施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

最後值得思考的是,《公民投票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說「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所以立法院願意將重大或難決的「重大政策」進行全國公民投票,這是民主政治負責任的做法,更是直接交付人民決定的責任政治,反而更值得全民讚揚。因此,中選會不能借由審查而沒收公投案!更應尊重民意機關的決議。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