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地方補助款遭批違法 行政院:刪減依據完全尊重國會審議權限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中央政府總預算遭立法院大幅刪減,行政院決定統刪中央給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刪減率達25%,引發地方強烈反彈。針對外界指控刪減一般性補助款有違法之虞,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2日)再度強調,行政院主計總處通知地方政府刪減一般性補助款636億,完全是依照立法院在今年1月21日三讀總預算案,以及立法院在同年3月12日否決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的結果辦理,並無違法之處。
李慧芝指出,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的依據,不論是按照《地方制度法》第69條或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都明確規範中央政府具有裁量權,爲了全國經濟均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
至於新版財劃法在今年3月21日公佈時,114年度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的預算都已依照原版財劃法完成編列及審議,其中也包括一般性補助款的編列。而依照新版財劃法的規定,財政部應該在會計年度開始前4個月通知各地方政府被分配到的算定金額,因此實務上無法再回溯到今年適用。
李慧芝強調,本次刪減一般性補助款的依據,是完全尊重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權限,行政院是按照立法院的決議自行刪減預算,與外界所提「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2條、第13條以及第18條第3項等有關減撥、扣減、停撥等規定完全無關。
李慧芝說,且行政院主計總處去年8 月30 日就去函各縣市政府,也告知有關覈定今年度中央對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如經立法院審議結果有所刪減,將依其審議結果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