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法官協會: 別讓事實審法院淪「流量秀場」

憲法法庭開庭直播(中時資料照片)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19日發出聲明,指部分立委日前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事實審規範「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法庭直播,協會慎重呼籲,事實審如何做到「法庭直播」,不是不能經由充分討論後形成政策,但沒有「法庭直播」的現在,法院依然是「公開審理」、公開透明,貿然開放「法庭直播」,缺乏具體政策評估與完整配套共識,扼殺的恐怕就是修正案希望提升的司法公信力,還望立委們爲民三思,暫緩通過修正案。

協會表示,公開審理是事實審法院審判的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增加司法透明度及確保司法的可監督性,但「公開審理」的目的,並非透過「法庭直播」才能落實,法院不是秀場、當事人更不是網紅,法官審理案件靠的是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從來都不是爲了博眼球、賺流量。

目前除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外,一般民衆均可進入法庭旁聽開庭,法院也會視案件需求開放延伸法庭供民衆旁聽,法庭依法必須全程錄音,法官宣判後的判決書在排除依法不得公開或應遮隱個資後都可於司法院公開網站上查閱,這些都是在沒有「法庭直播」的現狀下,確保「公開審理」目的、有效監督司法的具體手段,司法公信力確實有待提升,但「法庭直播」從來不是問題所在,更不是解方,這樣的修法方向,恐怕會有「所爲何來」的重大疑慮。

此外,修正草案稱一、二審(事實審)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情狀,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法庭直播。

但事實審法庭直播,本即更可能對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產生心理壓力,影響參與訴訟及到庭作證的意願,從已經施行的國民法官案件審理實況就可推知,目前該法適用的案件都是修正草案所明訂的特殊類型,一旦都開放法庭直播,法律及法院念茲在茲保護的國民法官真實身分便可能被揭露,成爲獵奇、肉搜的對象,其心證如果受到不當影響,「全民公審」扭曲後的判決結果,嚴重傷害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訴訟權。

且修正案中只有被告擁有聲請權,但民事原告、刑事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不受惡意輿論、民粹打擾的陳述意見權與據實陳述空間同樣重要,反面思考,直視鏡頭卻侃侃而談、聲淚俱下,到底是表演還是講出真相?何況我國目前並無如同英美法的藐視法庭罪,無法遏止民衆翻拍法庭直播畫面後作爲訴訟外不當使用,一旦相關人等的個資及隱私受到侵害,法官如果擔憂這些負面效應而不準法庭直播,案件還沒開審,就已經各方爭論不休、被迫停審,不但模糊了公開審判及正當程序的訴訟目的,又妨礙個案的審理進度,如此,又滿足了誰的公平?